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一般大额的转账比较容易被认定为是借款需要返还,价值高的物品容易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需要返还,小额的容易或价值低的物品被认定为生活开支或赠与不用返还。另外需要注意。此类案件,不是全部款项加起来的金额统一定性,而是不同转账分开定性。甚至细致到可能每一笔转账都分开定性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起诉女方返还款项84万,并列了一个资金往来表,把这么多年花在女方身上的钱全列出来了。法院审理后,对资金进行分门别类,有的认定是赠与,有的认定是借款,有的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最终,需要返还的金额为33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本案《资金往来表》中序号2、3、7-16、18、24所涉14笔款项,与胡男在某号案中明确表示该14笔款项系用于装修其名下某房、购买家具家电,且胡男就该房屋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已提起诉讼,现胡男在本案主张该14笔款项为其与张女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其陈述前后不一,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案涉《资金往来表》中序号5、17、19、20所涉四笔款项,金额分别为50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 在恋爱期间,胡男为了维系和发展其与张女之间的情感以及共同生活难免作出必要的金钱支出,属于正常社会交往的合理支出,胡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在正常交往中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结合双方交往情况、转账金额、收入状况、日常消费水平等因素,本院认定该4笔款项为胡男对张女的无条件赠与?
胡男向张女母亲熊某转账支付的20万元,即《资金往来表》中序号23所涉款项,该款金额较大,且张女自认其与熊某为母女关系,转账亦发生在胡男与张女恋爱期间,与案涉《资金往来表》序号1所涉10万元款项发生在同一天,胡男主张该款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款项,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和风俗习惯,本院予以采纳?
案涉《资金往来表》中序号1、4、6所涉款项,金额分别为10万元、2万元、1万元,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应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更为合理?
对于《资金往来表》中序号21、22所涉购买手表款项100500元,该笔款项银行交易记录附言“消费”,收款方亦非本案,胡男提交佩戴手表的图片亦不足以证明为胡男所赠,胡男该主张无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胡男该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胡男与张女之间就《资金往来表》中序号1、4、6、23所涉款项合计33万元成立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在胡男与张女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胡男要求张女、熊某返还相应赠与款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