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赔偿金额可能比较低,因为公共平台的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是不能赠送给某个业主单独使用的,每一个业主都应该知道该情况。如果误信开发商销售人员的话,以为平台能赠送,那最终赠送不成,自己也要承担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董某买房时,销售人员说如果选二楼,可以赠送60平方平台,于是董某选了二楼。后董某收楼后,却发现城管管得很严,拆除了自己在二楼平台搭建的棚屋,于是董某起诉要求开发商赠送60平方平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写明要赠送60平米平台面积,但根据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确有说要赠送60平方面积。现因该面积属于公共区域无法赠送,该项条款无效。但董某作为成年人,自己也理应知晓该承诺可能无效,故也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董某损失5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润某公司是否允诺赠与争议位置给董某及润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述约定系格式条款,是润某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拟定,对购房者明显不公,且该条款排除了其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争议位置位于大堂架空层的上部悬空空间,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存在,不能单独登记产权,并且该位置需要拆除涉案房屋的墙体及在大堂天花位置上方搭建楼板才能进入,显然该位置也并非涉案房屋的专有部分,因此润某公司主张该部分为全体业主共有,本院予以采纳?润某公司将全体业主共有的位置赠送给董某,必然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故有关这部分的赠送内容属无效?
本案中,润某公司明知是公共部分而对外承诺予以赠送,主观上的过错是明显的,应对董某合同目的落空所造成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对赠送面积属于业主共有属于应当知道的事实,从董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可以看出董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已经意识到该位置属于业主共有,并意识到该位置能否使用具有不确定性,但其仍坚持购买,因此董某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双方过错相当。董某并未举证证明争议位置的赠送行为对涉案房屋的购买价格产生影响,根据本院向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调取的涉案小区2楼的备案价格,以及润某公司提交所在楼栋同户型3楼、4楼和14楼的价格来看,也不能显示出润某公司承诺赠送面积的行为对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产生大的影响,但从李某与董某的聊天记录来看确实对董某的签约意愿产生重大的影响。董某基于润某公司的承诺投入资金进行了加建,后加建的建筑物被政府部门依职权拆除,事实上给董某造成了损失,同时确实造成了业主期待利益的丧失。虽然董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情况,但如果对于开发商在宣传行销过程中恣意承诺的行为可以不负责任,亦将扰乱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因此润某公司应赔偿董某相应损失,鉴于董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润某公司赔偿董某损失5万元,对董某超出部分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