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反悔,离婚协议一般牵扯到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家人关系、子女抚养等方方面面,不是单纯的财产协议,所以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反悔。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丈夫支付妻子240万扶养费。后丈夫支付了一半就不支付了,妻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应遵守。况且,双方结婚6年,离婚协议却写明无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妻子关于“丈夫参与经营家族企业,故名下无财产”的解释合情合理。该240万抚养费并不是单纯的扶养费,也是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因素的,况且丈夫已经支付了一半。最终,法院判决丈夫继续支付剩余金额。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江夫与王妻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说明双方系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该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江夫和王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根据离婚协议第10条江夫支付扶养费的约定,江夫自愿向王妻支付共计240万元,其中江夫已经支付了131.7万元,剩余108.3万元尚未支付,故江夫仍需向王妻支付剩余的108.3万元? 江夫主张离婚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但江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上述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况且江夫也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王妻支付了大部分款项,故江夫据此主张离婚协议无效,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江夫主张其没有向王妻支付扶养费的法定义务,但两人结婚六年,又育有一子一女,但离婚协议却约定双方婚后没有财产,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亦不现实,故王妻主张因江夫参与经营家族产业而无法析分,该款实际上是江夫所支付的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该辩解具有合理性。而且正是基于江夫愿意向王妻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两人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判决江夫向王妻支付1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