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能分。虽然房子是丈夫婚前房产,但婚后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妻子能分割还贷部分的一半。如果婚后还贷部分丈夫父母有帮忙,则属于对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法官可以酌情减少妻子应当分割的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金额为211万,其中丈夫的母亲帮忙一次性还贷140万元。最终法院认为,丈夫的母亲主张其帮忙还贷部分,是对丈夫一个人的赠与,但还贷当时并未说明,故应属于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妻子本应分得婚后还贷金额的一半即105.5万元,但考虑到丈夫一家的确对房屋贡献较大,故酌情判决婚后还贷部分给妻子30%即可,即丈夫补偿妻子63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17号房屋婚后还贷的分割问题? 何夫主张其并非案涉17号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实际系借名代持,但何夫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代持主张,故本院对其代持主张不予采纳。案涉17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均系以何夫名义签订,且何夫系该号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应认定何夫系房屋权属主体。案涉17号房屋属于何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何夫与邓妻婚后通过何夫名下银行账户还贷。各方确认案涉17号房屋在邓妻、何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合计为2115717.89元,邓妻要求分割得婚后按揭还贷的一半;何夫则主张婚后按揭还贷款项来源于其父母,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案涉17号房屋2020年9月9日一次性还贷1381206.24元,肖母在2020年9月8日向该何夫还贷账户转账100万元,2020年9月9日转账40万元,在肖母转账之前何夫还贷账户余额仅为1031元,故可以认定该提前还贷款项来源于何夫母亲的转账? 对于婚后的其他按月偿还的贷款,绝大部分来源于何夫父母的转账,但也有很少部分来源于ATM存款、邓妻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邓妻主张何夫父母的转账款项系何夫应获得的分红收入,但邓妻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邓妻的该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难以采纳。对于何夫父母的转账,肖母主张如不认定案涉17号房屋系代持,则该款项应属于对何夫个人的赠与,但是相关款项在转账时并未有此备注,而关于相关款项系赠与给何夫个人还是赠与给何夫、邓妻双方的判断时间应是赠与行为发生之时。何夫与邓妻现已经离婚,从常理上分析何夫的父母与何夫在本案中应属于利益共同体,肖母现阶段关于只赠与给何夫个人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在相关款项不足以证实系赠与给何夫个人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属于对何夫、邓妻双方的赠与。综上,何夫还贷账户在婚后偿还的款项共计2115717.89元,应当认定属于何夫、邓妻共有,但是在分割该款项份额时,鉴于该款项绝大多数来源于何夫父母的转账,相比邓妻而言何夫的贡献明显更多,在分割该款项时对该情形应当予以考量,以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上述还贷款项由何夫分得70%、邓妻分得30%?改判:何夫支付邓妻婚后还贷款项补偿款63471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