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实践中非常复杂,就算是法官,都经常认定错误,改判的案件非常多。法律关系的认定非常重要,如认定是股权转让关系,则适用公司法审理,钱是没得退的。如认定为合伙关系,则适用民法典(也就是之前的合同法)审理,则钱有可能是可以退的。建议遇到这种纠纷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签订协议的公司名和真正经营的公司名不一致,协议约定公司成立的日期和实际成立日期不一致,总之一句话,大家根本没按照协议约定的来(也不知道签这个协议有啥意义)。后面餐馆亏损,黎某要求退出资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既不是股东合作协议,也不是合伙协议,应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操作与约定不符,但最终目的是合伙经营某餐馆,最终认定为是合伙关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双方签署案涉合作协议所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李某在2022年9月12日与案外人莫某签订《转让协议合同书》受让了某街11号的汇某公司,2022年9月14日即与黎某签订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某街11号的客某公司,双方随后于2022年9月27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将汇某公司更名为客某公司,并将黎某和李某登记成为客某公司分别持股51%和49%的股东,此后双方共同经营客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某街11号开办的客某餐厅,双方并确认成为客某公司股东后并未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从上述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来看,黎某和李某签订案涉合作协议的目的,即是合伙共同经营客某门店,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为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从案涉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分析,黎某主张其与李某因签订案涉合作协议而成立合伙关系有理,而为了实现该目的,黎某和李某通过受让他人股权而成为客某门店营业执照经营者客某公司股东,双方并未如合作协议约定的另行组建合伙企业,但黎某和李某在成为客某公司股东后也未另行签订协议否定或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故双方成为客某公司股东并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案涉合作协议,亦不影响双方因签订案涉合作协议而在两者之间内部形成合伙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