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伙关系,在合伙项目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直接起诉退还出资款,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需要清算后,如有亏损承担亏损,如有盈利分配盈利,这时才可以要求退出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陆某向湘某美食店投资3万多元,与肖某等人合伙经营该美食店。后陆某单方要求退伙退出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可退伙,现陆某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起诉退出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陆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陆某能否要求湘某美食店及肖某返还投资款项。
第一,由于案涉款项实为个人合伙投资所形成的合伙财产,在陆某未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合伙体未经清算的情况下,陆某请求返还其合伙出资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陆某主张肖某、湘某美食店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但如上所述,双方签订案涉《持股协议书》的目的并非系使陆某成为湘某美食店的股东,而系使陆某入伙湘某美食店东圃分店?在签订案涉协议后,陆某也已经实际参与了湘某美食店(东圃)分店的经营管理。陆某以肖某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陆某未能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主张湘某美食店未能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依据不足。
第三,陆某主张其签订案涉协议的根本目的系为成为湘某美食店(东圃)分店店长,但案涉协议中并未约定陆某在合作过程中的具体职务。陆某主张其未担任店长职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依据。
第四,关于陆某主张肖某存在重大过错以至于合伙无法设立的问题?案涉锌铁房招标公告上虽显示该物业不得从事经营餐饮行业,但案涉物业已经实际开展经营,陆某主张肖某为目标公司选定经营场所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不足?
综上,陆某与肖某及其他案外人已实际成立合伙关系,其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要求退伙并退还案涉37500元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