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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纠纷180讲:合伙经营餐馆,能退伙退投资款吗?

2025-07-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42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伙关系,在合伙项目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直接起诉退还出资款,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需要清算后,如有亏损承担亏损,如有盈利分配盈利,这时才可以要求退出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陆某向湘某美食店投资3万多元,与肖某等人合伙经营该美食店。后陆某单方要求退伙退出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可退伙,现陆某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起诉退出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陆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陆能否要求湘某美食店及肖返还投资款项。

    第一,由于案涉款项实为个人合伙投资所形成的合伙财产,在陆未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合伙体未经清算的情况下,陆请求返还其合伙出资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陆主张肖湘某美食店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但如上所述,双方签订案涉《持股协议书》的目的并非系使陆成为湘某美食店的股东,而系使陆入伙湘某美食店东圃分店?在签订案涉协议后,陆也已经实际参与了湘某美食店(东圃)分店的经营管理。陆以肖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陆未能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主张湘某美食店未能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依据不足。

    第三,陆主张其签订案涉协议的根本目的系为成为湘某美食店(东圃)分店店长,但案涉协议中并未约定陆在合作过程中的具体职务。陆主张其未担任店长职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依据。

    第四,关于陆主张肖存在重大过错以至于合伙无法设立的问题?案涉锌铁房招标公告上虽显示该物业不得从事经营餐饮行业,但案涉物业已经实际开展经营,陆主张肖为目标公司选定经营场所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不足?    

    综上,陆与肖及其他案外人已实际成立合伙关系,其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要求退伙并退还案涉37500元款项缺乏依据,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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