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看合作社章程如何规定的。此种情况一般属于“成员资格保留”的情况,出狱后只要仍回本合作社生活的,是仍然有成员资格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合作社章程规定“股员如有犯罪服刑的不发给股红,待刑满释放参加劳动继续发给?”李某出狱后要求认定成员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李某出狱后农村户口已转为居民户口,其次李某入狱前,某合作社尚未进行股权配置,李某并未被确认为合作社的股员。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不享有成员资格,也无权要求配置人头股。
判决书节选:
《某村合作经济股份制章程》(1987年)第十六条第9项规定:“股员如有犯罪服刑的不发给股红,待刑满释放参加劳动继续发给?”该条是针对已经被确认为股员的人员如有犯罪服刑其股红的发放,本案中,李某在劳动改造前某合作社尚未进行配股配置,并未被确认为某合作社的股员,在劳动改造释放后户口性质已由农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注销,李某的情形不适用于该条规定?因此,某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李某不符合某合作社配发股份的资格条件,并无不当,李某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某街道办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