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上诉的话,即使是金额判少了,法院二审也不会主动增加。如下面这个继承纠纷案件,母亲生了3个孩子,一审法院判决三人均分遗产,各占33.33%继承份额。三女儿不服上诉,认为自己应该多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二女儿常住加拿大,未提供证据其有照顾老人,故其履行了较少的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其次三女儿和大儿子都履行了均等赡养义务,三女儿主张只有自己多分遗产,不合理,三女儿和大儿子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再次,一审判决三人均分,各占33.33的遗产份额,但大儿子未上诉,故本案二审只处理三女儿的上诉请求。最终,法院改判大儿子仍占33.33%继承份额,二女儿占38.67%,三女儿占28%。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比例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可以认定,赵母随着年龄渐长,尤其是终末期五至六年间,主要由国内的子女照顾?即由丘大儿负责安排医疗事务,日常生活照顾多由邱三女负责,丘二女因其常年居住在加拿大,客观上未能尽到均等的扶养义务?而且,从微信或者其他通讯短信记录内容分析,其亦未因居住国外而多尽精神抚慰义务?客观上,被继承人赵母年老体弱,确实需要居住距离更近的子女对其尽更多照顾、护理义务?综合分析被继承人赵母生前经济状况及身体情况、各子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持续时间及互相照顾情况,本院确认丘大儿、邱三女对赵母的晚年生活和照护等各方面多尽到赡养义务,丘二女相较而言少尽赡养义务,邱三女主张分割遗产时应当区分的意见成立,但其主张仅其一人多分且取得2/5遗产份额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按照赡养义务的多少,应当由丘大儿与邱三女均等份额,但丘大儿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视为其接纳一审判决的结果?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程度多寡及案涉遗产价值等因素,本院酌定邱三女可以取得被继承人赵母遗产份额为38.67%,丘大儿可以取得被继承人赵母遗产份额为33.33%,丘二女可以取得被继承人赵母遗产份额为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