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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288讲:不合理的判决,不上诉有什么后果?

2025-07-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40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上诉的话,即使是金额判少了,法院二审也不会主动增加。如下面这个继承纠纷案件,母亲生了3个孩子,一审法院判决三人均分遗产,各占33.33%继承份额。三女儿不服上诉,认为自己应该多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二女儿常住加拿大,未提供证据其有照顾老人,故其履行了较少的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其次三女儿和大儿子都履行了均等赡养义务,三女儿主张只有自己多分遗产,不合理,三女儿和大儿子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再次,一审判决三人均分,各占33.33的遗产份额,但大儿子未上诉,故本案二审只处理三女儿的上诉请求。最终,法院改判大儿子仍占33.33%继承份额二女儿占38.67%三女儿占28%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比例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可以认定,赵母随着年龄渐长,尤其是终末期五至六年间,主要由国内的子女照顾?即由丘大儿负责安排医疗事务,日常生活照顾多由邱三女负责,丘二女因其常年居住在加拿大,客观上未能尽到均等的扶养义务?而且,从微信或者其他通讯短信记录内容分析,其亦未因居住国外而多尽精神抚慰义务?客观上,被继承人赵母年老体弱,确实需要居住距离更近的子女对其尽更多照顾、护理义务?综合分析被继承人赵母生前经济状况及身体情况、各子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持续时间及互相照顾情况,本院确认丘大儿邱三女赵母的晚年生活和照护等各方面多尽到赡养义务,丘二女相较而言少尽赡养义务,邱三女主张分割遗产时应当区分的意见成立,但其主张仅其一人多分且取得2/5遗产份额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按照赡养义务的多少,应当由丘大儿邱三女均等份额,但丘大儿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视为其接纳一审判决的结果?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程度多寡及案涉遗产价值等因素,本院酌定邱三女可以取得被继承人赵母遗产份额为38.67%丘大儿可以取得被继承人赵母遗产份额为33.33%丘二女可以取得被继承人赵母遗产份额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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