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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第212讲:开发商销售人员为了卖房所作的承诺有效吗?

2025-06-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62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其职权范围内的承诺,就是有效的。实践中,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卖房时,经常会微信或口头做出一些承诺,如赠送平台面积、免管理费、赠送花园等,这些承诺一般不会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过后如购房者发现销售人员承诺的事项未履行,如有保留证据,可起诉赔偿,一般能获得金额不高的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董某买房时,销售人员说如果选二楼,可以赠送60平方平台,于是董某选了二楼。后董某收楼后,却发现城管管得很严,根本无法在二楼平台搭建棚屋,于是董某起诉要求开发商赠送60平方平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写明要赠送60平米平台面积,但根据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确有说要赠送60平方面积。现因该面积属于公共区域无法赠送,该项条款无效。但董某作为成年人,自己也理应知晓该承诺可能无效,故也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董某损失5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润某公司是否允诺赠与争议位置给董及润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李某与董202111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骆某2022124日的言论来看,李某称“你老公当时看中2楼啊”,董回复:“是因为你说可能有啥可以用,所以就下定决心赌一赌嘛”,骆某则表示“一收楼当天晚上我们就会放个铁皮上去”,上述言论均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可以证明上述销售人员在销售涉案房屋时董可以使用争议位置,并且承诺润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会将铺设好铁皮地板的争议位置一并交付?润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李某和骆某均系其销售人员,庭后又提交情况说明,予以否认,根据“禁反言”原则,对润某公司庭后否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李某、骆某的承诺行为对润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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