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父母在世时重建,则房屋仍属于父母遗产,只是出资重建的人属于贡献较大,可以多分。如果是父母去世后重建的,则可能就不属于遗产了,谁建的归谁,但需要补偿其他继承人的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都在世时,三儿子于1999年重建了父母名下的一栋宅基地房。后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对房屋的分割打起了官司。大儿子不承认是三儿子出资建的房,主张是自己和父亲出资建的房,但没有证据。二儿子(二儿子是帮三儿子争取)提交了当年建房的送货单、收据及手写记账单等证据,且部分单据上有写房屋地址。最终,法院认定是三儿子出资重建的房屋,判决由三儿子继承70%房屋份额,其余子女各继承10%房屋份额。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号房屋的处理,各方对于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钟父和黄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均不持异议,某号房屋系在1999年拆除重建,对于重建的出资情况,钟大儿主张其和被继承人钟父均有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钟二儿等五人则提交了送货单、收据及手写记账单,且部分送货单和收据上载明有“某号房”,故法院认定某号房屋实际是由钟三儿出资重建。虽然某号房屋重建后至2012年期间的租金全部由钟父和黄母收取,2012年后的租金由黄母每月分得500元,但钟二儿等五人亦辩解是为了补偿拆除父母的旧屋以及赡养父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某号房屋拆除重建时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以及钟大儿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出资的情况下,本院酌定某号房屋由钟三儿继承70%份额,由钟大儿及钟二儿、钟四女各继承1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