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遗产,而是作为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其具体分割应当根据近亲属与工亡职工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调整幅度根据具体案情确定,适度即可。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王某去世后,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返还养老账户共68万元,还有丧葬费4.5万元。王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母亲、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妻子。最终法院认为丧葬费因妻子代付的,故丧葬费4.5万归妻子。剩余68万元,由于母亲年迈,儿子年幼,各方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应当多分,故判决4个继承人均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标的为工伤死亡待遇,工伤死亡待遇的形成及实际取得系发生在死者身故之后,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补偿及精神慰藉,应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本案中,刘母、王二儿、王大女分别为死者母亲、子女,被告郭妻为死者配偶,均为死者近亲属,依法属于工伤死亡待遇的赔偿权利人。
涉案争议标的工伤死亡待遇的具体构成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44550元、返还养老个人账户11331.01元。其中,丧葬补助金系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事宜,原告确认丧葬费用由郭妻支付并认可丧葬费用约为41952元(丧葬费30000元、火化费11952元),郭妻提供了火化及治丧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支出凭证,综合考虑地方习俗及现实情况,上述费用支出具有合理性,鉴于丧葬费已由郭妻先行支付,且实际支出已超过44550元,故分配款项中应予扣除。三原告诉称被告另外领取的款项已足以弥补实际丧葬费支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可以参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进行分割;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案中,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与返还养老账户享有权利的主体具有一致性,刘母、王二儿、王大女为王父直系亲属、郭妻为其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本无亲疏远近之分,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郭妻辩称其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予以多分,但原告刘母业已年迈、王二儿尚未成年无劳动能力,在双方均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应予以多分或少分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返还养老账户金额应由上述各权利人均等分配,各分得25%。郭妻的上述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一、原告刘母、王大女、王二儿、被告郭妻按份平均分割一次性补助金及返还养老账户683651.01元,原告刘母、王大女、王二儿、被告郭妻各分得170912.7525元;
二、丧葬补助金44550元分配给被告郭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