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对房子享有四分之三份额,父亲去世后,房子一直被继母住着,继母还把自己与前夫生的女儿也叫过来一起住了。后儿子起诉拍卖房子分割售房款,并要求继母支付父亲去世以来自己份额的占有使用费。继母抗辩自己并未阻止继子使用房屋,可以共同居住,故不应支付使用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继母一直在居住使用房屋,故应向继子支付房屋使用费。至于开始支付费用的时间,考虑到继子并无证据证明继母阻止自己使用房屋,继母实际上一直在使用房屋,故酌情认定从继子起诉之日支付,到一审判决之日止,后续如产生新的使用费需再另案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 涉案房屋现为刘大儿与王继母按份共有的共有物? 本案中,双方未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而且双方矛盾较大,难以共同在涉案房屋一起生活? 而房屋的实物分割无法保障各按份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具有独立性、可使用性,难以实际操作,故本案不适宜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 同时,双方亦无法达成折价分割的一致意见? 因此,刘大儿要求拍卖涉案房屋并按各方产权份额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占用费,王继母确认其一直使用涉案房屋,刘大儿主张王继母支付其份额部分的使用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使用费标准,刘大儿主张按照3025.5元/月的标准计算使用费,该标准超过参照涉案房屋2022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每平方米38元计算相应份额所得2874.2元(100.85平方米X38元/平方米X3/4=2874.2元),本院予以调整。涉案房屋在本案判决后是否仍继续由王继母占有使用状态不明,故本院判令王继母应向刘大儿支付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即2023年11月25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52023元(2874.218+2874.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