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继承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即处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为均等继承。均等原则外的有四种特殊情况,分别是:第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第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第四、各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不均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孙子主张自己的父亲即大儿子对祖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多分。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未有证据证明大儿子与祖父同住,祖父母是自己居住的。其次大孙子提交的医保缴费记录并未显示是替祖父缴纳。再次即使是替祖父缴纳,也不算履行了主要的抚养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大儿子不能多分遗产。
判决书节选:
关于龚大儿是否应当多分遗产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龚大孙主张龚大儿为龚祖父支付了2016年10月至2021年11月的医保扣费,龚大儿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龚祖父与钟祖母是自己居住生活,未有证据显示各继承人与龚祖父长期共同生活或者履行了主要的抚养义务,龚大孙提交的缴费记录并未显示是替龚祖父缴纳,且即使属实,亦不足以证实龚大儿对父母履行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故龚大孙主张龚大儿应当多分遗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