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首先看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话,需根据补偿项目的性质、对象等酌情区分认定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故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开某公司租赁某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建厂房(未报建)经营,中途遇征收。开某公司认为房屋和附属物都是自己建的,故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869万都应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并未对征收补偿款如果分割进行约定,但有约定合同到期后,建筑物和果树归出租人所有。故按照公平原则,可以按照开某公司已经承租使用的年限,按比例认定补偿款的归属,即开某公司已经实际承租使用的部分年限的补偿款归某合作社所有,未实际承租使用的部分年限的补偿款归开某公司所有?最终,因开某公司租赁合同仅剩6个月就到期,开某公司仅分到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青苗补偿款共21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开某公司与某合作社之间订有土地租赁合同,因案涉土地被征收产生的地上构建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归属产生纠纷后,双方也就此另行签订协议,故本案实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开某公司承租案涉土地兴建厂房、仓库用于兴办企业,虽然所建厂房、仓库并无办理不动产权证等证照,但开某公司作为投入者,在案涉厂房、仓库等被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开某公司、某合作社签订的《有偿使用土地合同》并未对案涉土地在租赁期间尚未届满时被国家征收所产生的补偿款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约定,故案涉补偿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参照合同有关条款,兼顾公平原则认定其归属?
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开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租,如合同终止的,开某公司在案涉土地上的果木、建筑物归某合作社所有?结合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兼顾公平原则,可以按照开某公司已经承租使用的年限,按比例认定补偿款的归属,即开某公司已经实际承租使用的部分年限的补偿款归某合作社所有,未实际承租使用的部分年限的补偿款归开某公司所有?开某公司、某合作社和某经联社于2022年1月5日与某镇政府签订《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鉴于开某公司、某合作社和某经联社均无证据证明开某公司实际交付土地的确切时间,结合上述《补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某公司确认其于2022年4月份交付土地合理,本院认定开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交付案涉土地? 如上所述,开某公司实际于2002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实际承租使用案涉土地,未实际承租使用的租赁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按比例应获得案涉补偿款217308.32元?
开某公司、某合作社和某经联社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某经联社应向开某公司支付案涉补偿款,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开某公司要求某经联社向其支付上述补偿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