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买卖或合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同村村民之间签订的),双方关于征收补偿权益如何分割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如有约定从约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约定与实际补偿项目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法官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和对象,酌情认定归谁。理不清的情况下,对半分也是有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同村村民间的宅基地合建协议,虽然有效,但只约定了有证部分的补偿利益分配,对无证部分的分配约定不明。法院审理后认为,签约奖励、搬迁奖励虽然与出地人村民身份相关,但也需要出资人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才有,所以双方都有份。最终法院判决签约奖励、搬迁奖励由出地人和出资人一人一半。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补偿款项的确认问题?双方对案涉无宅基地证部分的补偿利益的分配是没有具体约定的?鉴于案涉宅基地及房屋被征收后,包含了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补偿,法院基于货币补偿系针对案涉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的补偿,据此认定该部分补偿归出资建设方潘出资人,而回迁安置补偿系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可分配取得的,据此认定该部分补偿归潘出地人所有?另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约定,乙方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完成签订本合同及将房屋交付甲方拆除,免费奖励乙方停车位1个? 如乙方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1个,乙方获得货币补偿共5万元? 因此案涉5万元车位补偿款与潘出资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时间、交付土地及房屋征拆的时间密切相关,同理,搬迁奖励和签约奖励虽系基于潘出地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获得的补偿款项,但亦系与潘出资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时间、交付土地及房屋征拆的时间紧密相关,本院酌定车位补偿款5万元及搬迁奖励2万元、签约奖励203310.8元(合计223310.8元)由潘出地人、潘出资人各占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