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情况法律并未专门规定有效无效,故实践中不同法官可能判法不同,有的判有效,有的判无效。总体说来,如果买家要求过户到自己亲戚名下,一般容易被认定有效。但如果买家是直接转卖,要求过户到自己找的下手买家名下,就涉嫌避税,容易被认定无效。诉讼策略上,建议可以在一审先主张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如果二审法官表示可能不支持,则再及时变更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一审要求过户到自己找的第三人名下,一审法官支持。可二审时,二审法官当庭表明因涉嫌避税不会支持,于是买家赶紧调整诉讼请求,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二审法官改判,判决卖家配合过户到买家名下。
判决书节选:
一审期间,《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必须及时无条件配合协助乙方将转让房屋产权办理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的名下”,一审时张买家据此要求将301房过户至李某名下,对此本院认为,张买家该项诉求规避限购政策,且有逃避税费之嫌,应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张买家调整诉求,要求将301房过户至其本人而非一审期间其指定的李某名下,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查询,张买家目前具备购买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的资格,且张买家已调整诉求,要求将301房过户至其本人名下,根据前述分析结论,为减少讼累,应据实对张买家调整后的诉求予以支持? 因此,梁卖家应协助张买家将301房过户至张买家名下,且因梁卖家存在拒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行为,应以1471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起至房屋登记部门出具过户收件回执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办理房屋过户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