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是。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需要买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光是把户口迁进来,并不代表就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成为本组织成员还需要经过村民表决通过等程序。实践中,是否是本集体成员,需要由经济社书面出具意见。如下面这个案件,出地人起诉宅基地房合建合同无效,出资人表示自己的户口已经迁进本社了,合建合同应有效。法院发函给经济社,询问出资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社回函不是。最终法院判决合建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向广州市黄埔区某经济合作社发函了解李地主、黎出资人是否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涉案土地是否村里的宅基地,该合作社回函:1.黄埔区某号房屋的宅基地是我经济社的集体土地。2.黎出资人不是我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地主是我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涉案房屋为宅基地房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就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合建,其实际合同目的为通过合建的方式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分配和流转,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中,黎出资人非广州市黄埔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李地主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判决李地主与黎出资人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