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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170讲:宅基地证使用权人有手写涂改,谁才是使用权人?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9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早年间由于宅基地房管理混乱,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人过户的时候,会直接采用手写涂改的方式,而不是采取收回旧证,颁发新证的方式。与此同时,此种不合规的行为也给部分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便利,有的人可能通过伪造材料、自己涂改、贿赂或找关系的方式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变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衡量此种手写涂改的证件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是否能查询到变更的相应备案材料。如诉讼时能调取到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说明当年的变更是合法的,有行政部门审查的。如果查询不到任何材料,则极有可能是通过不法的方式申请变更的,就还是要以现在查档显示的使用权人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女儿主张宅基地证已经从父亲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房屋应属自己所有。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名字变更为手写,调取当年的变更申请材料,手写内容采用了两支不同颜色的笔,字迹也不同,且还有写错划掉的情况,十分可疑。最终法院认定宅基地证手写涂改无效,房屋的使用权人仍以查档信息显示的父亲为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

    首先,涉案《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册形成的证据,该情况表记载涉案房屋使用人为冼父;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盖章的涉案《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也显示涉案房屋使用人为冼父?虽然冼二女提交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姓名是冼二女,但使用人姓名存在涂改问题,涂改处盖有“村镇业务校对章”,冼二女未举证证明上述涂改及盖章是何时、何机构所为?冼二女提交《天河区沙河镇宅基地使用证收据》,拟证明其办理了涉案房屋使用人的变更登记,但该收据没有具体内容、日期有涂改痕迹,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冼二女提交的广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制作、存档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使用人姓名栏载明为“冼父”,使用人变更栏记载为“转冼二女”,但该变更栏记载内容的字体、颜色与该登记表中其他内容不一致,变更登记的内容亦未加盖公章、未有标注变更日期? 同时,该《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标注时间为1988年9月7日,而涉案《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以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均记载涉案宅基地的发证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即该载有涉案宅基地使用人已“转冼二女”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的时间早于涉案宅基地的发证时间,有违常理。

    其次,冼二女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其出具的《关于冼二女反映事项的答复》,主张上述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存档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才是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簿? 本院认为,虽然该答复记载有“1998年10月前,由原天河区建设局承接发证办证或下放镇街负责? 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变更权属人是发生在该中心承接相关职能之前,建议向村街了解情况”的内容,但该答复并未载明涉案宅基地房屋使用人变更情况以村街登记为准,同时,如前所述,作为涉案宅基地拆迁人的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存档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使用人变更栏内容的字体、颜色与该登记表中其他内容不一致,变更登记的内容亦未加盖公章、未有标注变更日期,因此,在《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与《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关于涉案房屋权属信息矛盾,冼二女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使用人办理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宜认定案涉房屋更改宅基地使用人?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涉案房屋应属于冼父刘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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