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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165讲:离婚时丈夫一家主张宅基地房是他们全家的怎么办?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8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还是看证据。实践中虽然有个说法:宅基地房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登记是谁是不一定就是该个人的,而是家庭全部成员的,但具体操作起来还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徐某与其丈夫陈某4离婚,要求分割陈某4名下一套宅基地房。谁知陈某4的全部家人都跳出来起诉,说宅基地房不是陈某4的,是全家人一起建的。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陈某4的家人自己名下还有其他宅基地,可见家庭内部已经分配过。其次该宅基地房已转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已领取了新的不动产证,陈某4已使用房屋十多年,其家人一直未提异议,现在离婚了才来提异议,目的不纯,判决驳回陈某4家人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系因陈某4与徐离婚进行财产分割,陈某5、郑、陈某1、陈某3、陈某2因此而提起的确权诉讼? 从本案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及本案诉讼过程来看,陈某5、郑、陈某1、陈某3、陈某2与陈某4的利益相对于徐而言,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故本案在综合审查证据需对此加以必要注意? 一、涉案房屋的原土地使用权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对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系以家庭成员为基础,但并不能得出在该土地使用权上建设房屋为家庭共有的结论,需根据房屋登记、使用、内部协议等情况进行判断? 二、涉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陈某4,陈某5自己名下也登记一块宅基地,两人的家庭住址亦分别按所分得的宅基地地址登记,由此可见,双方已按一户一宅原则实际进行分配? 三、涉案房产已由农村宅基地房转为国有土地的房屋,并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该不动产已属于城镇房屋范围,处于可流转状态,而陈某5、郑、陈某1、陈某3、陈某2在十几年来对房屋登记在陈某4名下均无异议,从该情况来看亦可知陈某5、郑、陈某1、陈某3、陈某2对于涉案房屋为陈某4所有并无异议。四、涉案房屋为陈某4实际使用,虽然陈某5、郑、陈某1、陈某3、陈某2提交其与陈某4的银行转账记录,但从转账金额及时间点来看,并不能证实所转款项为涉案房屋的出租租金,故对其提交的该证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陈某5、郑、陈某1、陈某3、陈某2要求确认房产份额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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