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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第95讲:厂房拆迁了,建筑物补偿归谁?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实际建造情况酌情确定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租赁合同未约定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款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主要建筑物是出租人建的,但承租人有加建及翻新部分,于是酌情判决出租人补偿承租人5万元。

判决书节选:

    至于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如道路、桥梁、隧道、硬化路面等;附属物主要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设施、林木等? 在《仓库租赁合同》未对构筑物、附属物补偿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若确有添加构筑物、附属物的,出租人也应在获得补偿的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而根据承租人提交证据,可证实其在承租案涉仓库后添加了少部分构筑物并进行了部分翻新装修,院酌情确定承认可享有50000元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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