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结合谁签的合同,谁缴的租金,平常函件往来是谁来沟通等事项综合认定。一般还是认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承租人,承租人才有权向出租人索赔装修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出租公司的房屋,租赁后实际使用人却是使用公司(为方便理清关系笔者取的名),使用公司装修了房屋。后房屋拆迁,出租公司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使用公司作为原告提起了租赁合同纠纷,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等。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的签订方是承租公司,且出租方平常催缴租金也是向承租公司催缴,故承租公司才有权利起诉租赁合同纠纷,裁定驳回实际使用人使用公司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关于《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人问题,承租公司与出租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实际交接了场地,虽然承租公司将涉案场地实际交由使用公司(实际使用人)使用,但出租公司催收租金的对象均为承租公司,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承租人的主体身份? 至于承租公司、使用公司选择以使用公司账户向出租公司缴纳租赁费用并不必然表明使用公司加入了涉案租赁合同关系,故使用公司仅为涉案场地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承租人,对于使用公司本诉起诉,本院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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