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后免租期的租金要不要给,只是规定了“合同无效后,一方产生的损失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所以理论上说来,免租期的租金损失也应该算是出租方的损失,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一半。但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判决免租期的租金要不要给,还要考虑租期长短,免租期的天数和金额,其他损失的赔偿是否支持等综合因素,可能每个案件判决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案件,租赁合同无效后,房东起诉租客支付3个月免租期的使用费118万(月租金39万),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租赁房屋后,进行了装修,而该装修损失,法院并没有判决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实际上收回房屋后,享受了装修,故不支持出租人要求赔偿免租期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本案中如果装修值钱的话,法院可能就判决不用付免租期的租金。如果装修不值钱的话,可能判支付部分免租期的租金,都是酌情判决的,没有说一定怎样判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房东诉请蔡租客等三人支付2018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占有使用费和利息损失应否支持。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生效判决确认朱房东与蔡租客等三人就涉案物业签订的合同无效,且双方均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同等责任,本院不作赘述。朱房东与蔡租客等三人签订的涉案《物业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即将物业交给乙方使用,甲方免收90天租金作为乙方室内装修、安装电器、生产设施之用(即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是,从租赁行业交易习惯来看,虽租赁双方约定免租期主要是供承租人对房屋装修和经营前的准备,但其与租赁期限长短等综合因素存在一定关联,因租赁合同无效,且在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得到出租人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出租人因合同无效实际造成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的损失,也应由双方共同分担? 但是,本案中,蔡租客等三人承租涉案物业后将其转租给瑞某公司,瑞某公司确实已对涉案物业进行实际装修,从前案系列诉讼可知,朱房东实际收回房屋享受装修的利益且未对承租人作出赔偿,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及合同无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驳回朱房东要求蔡租客等三人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即免租期内的物业占有使用费及利息损失? 另外,至于朱房东在免租期之前将房屋交付给蔡租客等三人,双方并未约定应当收取租金(占有使用费)及计付标准,朱房东诉请蔡租客等三人支付该相应期间即(2018年9月30日)占有使用费及利息损失,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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