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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违约不卖房,买家起诉继续履行合同后还能否主张违约金?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5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卖家违约的情况下,买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事主张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分几种,有合同解除的违约金(一般是房价的20%),也有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是每日万分之几)。在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买家只能主张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且是从合同约定的卖家应当履行的日期,算到法院强制其履行的日期至。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拒绝涂销抵押,法院就判决卖家从应当履行涂销之日起,到法院强制涂销抵押之日止之间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且降低了标准。

判决书节选:

关于张买家诉请,本院认定如下:第一,第三人建行广州分行表示涉案房屋贷z款已结清,对张买家诉请没意见。鉴于涉案房屋事实上尚未涂销抵押,本院认定第三人建行广州分行应协助吴卖家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第二,从查明事实看,涉案房屋不存在其他办证障碍,且张买家具有购房资格,并已将剩余购房款538万元交至院代管款账户,其主张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向吴卖家支付剩余购房款538万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应予支持。第三,涉案合同约定出售人应当在收到全部价款后3日内将该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故吴卖家应在首期剩余购房款后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买家使用。第四,吴卖家违约,张买家要求吴卖家按涉案合同第八条约定自2021年3月31日支付违约金,合理有据,但基于公平原则考虑,院酌情将该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z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计至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涂销之日为宜,且以本金为限。第五,张买家要求吴卖家支付其为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16万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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