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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内房东卖房,新房东强行收回商铺如何赔偿?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首先押金要退,押金在谁手上谁负责退。其次新房东通过购房行为,承继了原房东的权利义务,新房东强行收回,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赔偿。如无约定的,法院会酌情认定违约金额。另外如租客将商铺转租的,势必还要赔偿实际使用人,这部分的赔偿,也可以要求新房东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旧房东退还押金(因旧房东未把押金转给新房东)、赔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2万、赔偿租客跟案外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损失赔偿4万元。

判决书节选:

2017年5月18日,潘某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安某公司,产权转移登记至安某公司名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唐某与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潘某的权利义务,应由安某公司承继。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唐某要求潘某、安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和双倍退还唐某保证金人民币28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可得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国法律虽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同时又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的损失。预见的内容是有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的大小,潘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转租给他人使用,潘某是无法预见到租金差额的收益的,而且虽然安某公司实施了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解除,但其表示在房屋维修好后可让唐某继续承租。故唐某要求潘某、安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由于安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场地的使用情况及未履行的期限,酌情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的损失为2万元。

合同没有约定唐某交纳的按金(唐某称的保证金)在潘某违约解除合同时要双倍返还给唐某,故唐某要求双倍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潘某同意返还押金给唐某是合法合理的,予以支持。潘某没有将按金(押金)转给安某公司,唐某要求安某公司返还按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唐某要求潘某、安某公司赔偿给案外人解除合同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安某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唐某造成的实际损失理应赔偿,唐某因不能将案涉房屋出租案外人使用,提前解除与案外人的合同,一共对案外人补偿了4万元,安某公司应赔偿唐某该4万元的实际损失。案涉的租赁合同已由安某公司承继,唐某要求潘某与安某公司共同赔偿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安某公司不同意赔偿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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