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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要把介绍人或平台一起告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7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用,介绍人只是促成交易的完成,并不对货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梁某在货拉拉平台上下单要运货,陈某接单,后货物运输过程中灭失。梁某起诉陈某赔偿,并要求追加货拉拉平台为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涉及的权利双方应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与货拉拉平台无关,决定不追加货拉拉平台。

判决书节选:

    至于是否需要追加货某平台为被告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案涉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一方的违约责任认定问题,梁某并未诉请货某平台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且就诉争诉讼标的,货某平台的责任主体与陈某非属法定的共同诉讼人范畴? 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货某平台的责任主体并非案涉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货某平台的责任主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此,本院决定不追加货某平台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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