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托运人对货物的价值进行举证,一般通过买卖合同、报价单、转账凭证、收据等材料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因车辆轮胎摩擦过热导致着火,托运人起诉赔偿货物损失。其主张货物价值共33万,并通过销售合同、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等证明,最终法院认定货物价值33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中某公司的货物损失数额问题?
首先,货物损失单价计算标准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涉货物系中某公司出售给案外人娇某公司的护眼眼罩,对此有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予以证明,中某公司主张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依据销售合同的价格计算并无不当?中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均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中某公司的货物出售的单价是5000元/箱,一箱共50盒,一盒为100元?
其次,关于损毁货物的数量问题,从中某公司的寄件单可以证实,其寄送的货物共92箱,在火灾发生后,中某公司最终销售给案外人的眼罩数额是1250盒,其填写的索赔函中亦明确写明损毁67箱,剩余25箱,该剩余货物的数量与其最终销售数额吻合,故本院认为中某公司主张损坏的货物是67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最后,关于损失总额的问题,按照上述认定,中某公司损失货物共67箱,每箱单价5000元,故损失总额共计335000元。综上,本院对中某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335000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