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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过程中损毁,如何认定货物的价值?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6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托运人对货物的价值进行举证,一般通过买卖合同、报价单、转账凭证、收据等材料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因车辆轮胎摩擦过热导致着火,托运人起诉赔偿货物损失。其主张货物价值共33万,并通过销售合同、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等证明,最终法院认定货物价值33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中某公司的货物损失数额问题?

    首先,货物损失单价计算标准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涉货物系中某公司出售给案外人娇某公司的护眼眼罩,对此有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予以证明,中某公司主张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依据销售合同的价格计算并无不当?中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均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中某公司的货物出售的单价是5000/,一箱共50,一盒为100元?

    其次,关于损毁货物的数量问题,中某公司的寄件单可以证实,其寄送的货物共92,在火灾发生后,中某公司最终销售给案外人的眼罩数额是1250,其填写的索赔函中亦明确写明损毁67,剩余25,该剩余货物的数量与其最终销售数额吻合,故本院认为中某公司主张损坏的货物是67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最后,关于损失总额的问题,按照上述认定,中某公司损失货物共67,每箱单价5000,故损失总额共计335000元。综上,本院对中某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3350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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