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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中,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要赔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7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是因为不可抗力灭失的话,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叫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损失都不公平,故双方应分担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澳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到白俄罗斯,德某公司是承运人。后货物因白俄罗斯全国性罢工,无法送达签收,下落不明。澳某公司起诉德某公司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货物灭失的原因属不可抗力,双方因分担损失,判决各承担一半,货物价值35,酌情判决德某公司赔偿澳某公司2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德某公司承运人应否向澳某公司托运人退还运费及赔偿货物损失。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规定,本案中,澳某公司已支付运费、保险费、上门提货费等全部费用,德某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将案涉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已超出约定的运输期间或合理期间,院认定案涉货物应视为毁损灭失。

    其次,关于损失赔偿及运费的认定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本案中,根据德某公司提供的公司的回复显示,案涉货物因白俄罗斯全国性罢工及受全球疫情影响导致案涉货物无法清关,故案涉货物无法及时到达目的地的主要原因并不能完全苛责于德某公司?结合德某公司在事发后与澳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所作出的赔偿方案;再考虑到澳某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价值为5000美元;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无法送达的主要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运费的支付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德某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及运费的损失合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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