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营销人员说的话与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哪个为准?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61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以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营销人员的话不一定能代表公司的意思,且还要看谁先谁后的问题。如果营销人员说话在先,签订合同在后,则视为在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如果签订合同在先,营销人员说话在后,则视为变更了合同条款,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总之口说无凭。如下面这个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费不能中途退,某加盟商起诉认为公司营销人员曾经在宣传大会上说过加盟商随时可以退费,法院审理后就认为首先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营销人员说了这个话,其次营销人员即使说了这个话也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同条款已经由宝某公司单方作出承诺而发生变更的问题。谢某主张涉案合同已经由宝某公司单方作出承诺而发生变更,对此提交温某的证言予以证明。首先,谢某仅提交温某的证人证言,但鉴于温某同样是宝某公司的加盟人员,其所作证言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在谢某未提交录音、视频等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温某的证言不予采信。其次,即使温某的证言可以采信,因营销人员并非宝某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营销人员可以代表宝某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营销人员的宣传行为与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并无必然联系,宝某公司营销加盟大会上的宣传行为并不产生宝某公司单方承诺的法律效力。最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当事人在明确合同变更内容后,也应当将变更后的内容清楚地载入合同,因此即使宝某公司营销加盟大会上的宣传行为构成宝某公司单方承诺,但涉案合同并未将该承诺条款写入涉案合同,宝某公司并不认可谢某该项主张的情形下,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谢某承担。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宝某公司针对涉案合同向谢某作出随时可以退出加盟并退还所有加盟费的承诺,谢某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37386

  • 昨日访问量

    289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