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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加盟商承租的房屋不能开店,加盟费能退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8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很多店铺的经营项目需要房屋瞒着相应条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如因房屋报建不到位的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不下来,最终无法开店的话,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解除后,特许人已经提供服务部分可扣除费用,剩余未提供服务的部分,加盟费要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支付了41万开品牌酒店,却因承租的房屋消防不过关导致无法办理酒店拍照,最终不得不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公司返还加盟费20万元。

判决书节选:

    院认为,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朱某潮某公司签订的《潮某酒店管理合同》约定,朱某保证作为物业的唯一合法承租人(产权人/合法承租人),对物业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使用权),若朱某所提供之物业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房屋使用权、房屋用途等问题而产生纠纷或致使管理店无法正常经营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均由朱某承担。现朱某因承租的公寓楼没有经营酒店所需的消防手续,不能办理酒店牌照经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订立合同后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更,并非属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故朱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院不予支持。对于潮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现朱某表示如诉请撤销合同不予采纳,朱某同意解除合同,院予以支持。

    朱某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合作的管理店开业并进行经营,在合同解除后,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潮某公司在收取朱某的款项后,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向朱某交付了管理店的筹建指导文件,并协助朱某筹建管理店,潮某公司收取朱某的费用合计410600元(其中酒店前期指导费340600元、筹建指导费5万元、系统安装费2万元),现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实合同解除后所造成的损失与朱某已支付的费用相当,且双方之后的合同义务亦无需再继续履行,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院酌情确定潮某公司应向朱某退还费用20万元。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朱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物业用于经营管理店,故朱某要求计算利息的请求,院不予支持,潮某公司要求朱某支付律师费17500元的请求,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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