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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打品牌加盟官司的律师 软件系统加盟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97人看过举报


软件系统零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三个特征,如果符合就是特许经营合同。即1、特许人将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2、被特许人支付特许人费用;3、被特许人受特许人经营管理,必须统一风格或销售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某系统软件零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案涉《宝某智慧新零售系统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宝某公司授权谢某在特定区域范围内推广、使用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宝某智慧新零售系统(软件)”及其更新版本客户端资源,谢某必须按照宝某公司《宝某市场制度》进行市场开拓、运营与管理,服从宝某公司管理,遵守宝某公司市场指导文件,接受宝某公司监督,依照合同约定向宝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并根据宝某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获得收益以及市场推广奖励。上述合同约定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定义,本案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对于宝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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