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张静律师解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最重要一点就是必须取得政府审批,否则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该类转让行为须经得政府批准转让及土地管理部门为出让人补办出让手续,否则认定该类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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