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区业委会能对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停车场限制使用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产权人对自己名下的土地或房屋享有收益权,他人不得干涉。如下面这个案件,小区业委会限制房地产公司使用自己名下的停车场,用铁链拦住出口,导致房地产公司起诉赔偿,法院支持了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天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场地享有收益权,且天某房地产公司与鹏某物业公司确曾将案涉场地用作停放机动车进行收益,故天某房地产公司此项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案涉场地规划用途是自行车库,但天某房地产公司将其用于停放机动车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影响其他业主权利,则鹏某物业公司、泓某花园业委会无权干涉,小区管理规约也不能对登记在天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不属于小区内业主共有的案涉场地的用途作不合理限制。
根据天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照片及鹏某物业公司、泓某花园业委会的确认,案涉场地内曾有铁链及石墩,且上述装置足以使案涉场地内无法停放机动车。除上述装置外,案涉场地所在停车场的出入口还有车辆停车管理系统。综合鹏某物业公司、泓某花园业委会的上述行为以及其只允许其他住户通过上述停车系统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可以认定鹏某物业公司、泓某花园业委会实际通过该系统限制了天某房地产公司实现收益的权利,故天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排除此妨碍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天某房地产公司也应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给鹏某物业公司、泓某花园业委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鹏某物业公司、泓某花园业委会的上述行为给天某房地产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天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其赔偿自2019年4月1日起的损失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天某房地产公司以(2018)粤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标准即按223536元÷317天=705元/天主张损失,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纳;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法院不予采纳。因铁链及石墩等障碍已经消除,故损失应计至前述车辆停车管理系统的障碍消除之时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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