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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买卖无效,能否要求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赔偿?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71人看过举报


广州宅基地房买卖无效,能否要求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如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则可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如房屋还没有拆除,则可能有的法官按评估的宅基地房屋价值来判决赔偿,有的按拆迁补偿标准判决赔偿,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无法评估,最终法院认定按拆迁补偿标准金额的一半赔偿买家。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何买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陈卖家就买卖宅基地房屋所达成的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本案陈卖家已与拆迁补偿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且涉案房屋也已经被实际拆除,故陈卖家应将其收取的50000元购房款返还给何买家。

陈卖家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出售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其他人,却为了经济利益将涉案房屋出售,多年后又在房屋面临拆迁补偿时主张自己系合法权属人,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其应承担买卖行为无效的过错责任。同理,合同无效,何买家亦有过错。对于双方实际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无效,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同等过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陈卖家向何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何买家仍有权主张陈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应考虑陈卖家因土地升值等所获得利益。参照陈卖家与中新广州某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商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涉案房屋按10400/平方米补偿,虽然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为93.7612平方米,但实际安置补偿面积为112.5134平方米,该面积属于陈卖家能实际享受到的利益。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核算房屋差价损失时按照实际安置补偿面积112.5134平方米计算,因此计算涉案房屋现市场总值为1170139.36元(112.5134平方米×10400/平方米),陈卖家应向何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560069.68元[(1170139.36-50000元)×50%],何买家起诉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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