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宅基地使用权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朱1、朱2、朱3、朱4是否能够继承朱父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征收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是朱父,而朱父于2017年12月30日去世,朱父之妻黄母先于2005年去世,原告朱1、朱2、朱3、朱4以朱父继承人的身份起诉被告的上述请求,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及《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对朱父应得的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告朱1、朱2、朱3、朱4继承,被告应向原告朱1、朱2、朱3、朱4支付朱父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