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天河区侵犯企业名誉权纠纷律师 法律责任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20人看过举报


广州侵犯企业名誉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张静律师解答: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一般就是三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的: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博某公司发表案涉文章侵害了同某公司名誉权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停止侵害。因博某公司发表于搜狐网的文章《面对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坚决说不!》尚未删除,故博某公司应予删除。

    第二,关于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案涉侵权言论发表于博某公司的新浪微博主页、今日头条主页、搜狐网及微信公众号,故同某公司要求博某公司于前述网络平台发表道歉声明,于法有据,院予以支持。(内容经一审法院审核,字数不少于100字,保留时间不少于240小时)。

    第三,关于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某公司因维权确有公证费支出6000元,为此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该费用属维权合理开支,应予支持。此外,同某公司要求博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7000元,但该数额与同某公司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院酌定支持同某公司律师费25000元。同某公司主张其余财产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院依法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48135

  • 昨日访问量

    67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