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侵犯企业名誉权案件中,被告不承认是自己发的文章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原告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是被告发的,足以让法官相信就行。如果被告辩称不是自己发的,那也需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光说不是自己发的,那法官根据原告的证据可以认定是被告发的就会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博某公司主张侵权文章不是自己发的,但文章又是在博某公司的微博主页和微信公众号上,博某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据是别人发的,最终法院认定文章就是博某公司发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博某公司主张案涉文章并非博某公司发表,但同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案涉文章发表于博某公司微博主页、今日头条主页、搜狐网主页及微信公众号。从文章内容来看,博某公司作为第一人称,以案涉商标权利人的视角,对他人的经营活动进行评述。因此,在博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文章系他人撰写、发布的情况下,案涉文章系博某公司发表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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