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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第49讲:房屋出租人不是产权人,承租人能以此拒交租金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1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不管出租人是不是产权人,只要使用了房屋就要交租金,不能以这个理由拒交租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判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租客应否向叶房东承担腾空交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责任。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天某公司名下,但天某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叶房东叶房东已向天某公司支付完毕购房款,并基于天某公司的交付行为取得对涉案房屋的占有、收益等权益。叶房东并据此与邓租客签订20177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于2018630日届满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租金交收行为,故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因原约定租期届满而终止,邓租客201871日起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丧失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故叶房东诉请邓租客腾空交还涉案房屋并按原约定租金标准支付交还前的房屋使用费,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邓租客叶房东并非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故无权出租涉案房屋为由,认为叶房东无权要求其腾空交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但如前述,叶房东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从登记产权人天某公司处取得涉案房屋的占有、收益等权益,天某公司并未对此否认,邓租客也未举证证明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具备合法依据,故邓租客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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