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同无效后,过错方要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果都有过错,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如果一方损失大一方损失小,损失小的可酌情赔偿损失大的。简单说来,就是法官根据案情,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判决赔偿,尽量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判决1:合同无效后出租人拒绝收房后,房租损失出租人自己承担;2:承租人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付到合同无效解除之日止;3:租赁合同约定的8个月免租期无效,租金要给齐。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廖出租人与丘承租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故本案中廖出租人与丘承租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廖出租人明知自己出租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丘承租人亦不核实房屋性质,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关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廖出租人反诉诉请的租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租金计算的期限,应计算至丘承租人通知廖出租人收回案涉商铺并将相关函件、钥匙等物品邮寄廖出租人的时间即2021年9月1日止,廖出租人应接受钥匙并收回商铺,清点好商铺内的物品及留存相应的证据。廖出租人因拒绝收回房屋造成的房屋占用损失,应视为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廖出租人自行承担。廖出租人诉请的水电费、物业费,亦均按丘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
丘承租人提出8月为合同约定的免租期不应计付租金的意见,因合同无效,同时该免租约定亦实际以合同正常履行为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故丘承租人应当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至9月1日的商铺占用费12000/月÷30天×19天=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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