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方隐瞒商标未注册的事实构成欺诈吗?
律师解答:不构成,欺骗不等于欺诈,法律上的欺诈需要符合特点条件。经常有当事人主张对方公司欺诈,如不听律师意见非要主张欺诈的话,要承担败诉后果。
判决书节选:
第一,关于被告的特许经营资质及“童某”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涉案协议时,未经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亦未真正获得“童某”商标专用权,但未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对原告确有隐瞒事实,但上述隐瞒并未真正影响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完全可以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故这种隐瞒行为不足以导致原告对合同内容及合同后果产生重大误解,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范畴。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保证被特许人使用相关商标等知识产权,但并非必须享有相关商业标记的商标专用权,故被告没有及时获得“童某”商标专用权并不违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次,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原被告签订涉案协议之后,被告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对原告进行经营培训,并提供经营物料,原告对涉案协议约定的商业资源和商业标记的使用并未受到实际影响。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签订涉案协议时对被告特许经营资质和商标专用权的认知情况没有导致其对涉案协议的内容及合同目的有任何误解,被告的隐瞒事实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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