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侵犯名誉权案件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被告捏造事实,向广州市某局递送投诉书等文件,使原告无端成为“相关当事人”,给原告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现原告及广州市某局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该址在天河区法院辖区范围,天河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