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经生效裁判确认市规划资源局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涉案47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项目应于2016年10月前动工建设,但因企业原因至2017年10月30日未动工建设,认定涉案地块为闲置土地并无不当。本案中,市规划资源局于2019年8月30日向晶某科技公司发出某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该公司近期市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对某地块现场实地踏勘,发现目前该地块仍未动工建设,要求晶某科技公司接受调查。晶某科技公司向市规划资源局作出《关于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回函》,称涉案地块已动工建设的部分辅助材料在合作单位处,待材料准备齐全后至该局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但市规划资源局在2019年9月13日对涉案地块现场取证照片显示,该地块仍未开工建设。2019年9月20日,市规划资源局向晶某科技公司作出穗某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该局将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晶某科技公司也可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该局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市规划资源局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听证告知书》《闲置土地处置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晶某科技公司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局拟无偿收回涉案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晶某科技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两份告知书送达晶某科技公司后,该公司未作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市规划资源局遂于2019年11月15日向晶某科技公司作出被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并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晶某科技公司,并无不当。晶某科技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土地闲置原因非其自身原因,故其要求撤销涉案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