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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人修建改建宅基地房屋时受伤,谁赔偿?

2023-04-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78人看过举报


广州工人修建改建宅基地房屋时受伤,谁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由工程承包人和屋主根据各自过错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工人是由于凳子不稳固摔伤,凳子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工程承包人没有资质,最终法院判决工程承包人承担80%责任,屋主承担20%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未经报建在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并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舒某进行施工。陈某舒某之间建立承揽关系。而舒某雇请姚某进行施工,与姚某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对姚某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关于姚某的过错问题。舒某陈某认为姚某在施工前饮酒,施工过程中不配备安全防护措施,未谨慎施工,造成自身损害应负主要责任。经审查,姚某在施工前确有饮酒,但饮酒的数量有限,而且饮酒的时间与发生事故的时间间隔在3个小时以上,造成姚某受伤的真正原因是施工现场的凳子不稳固,而凳子属于施工辅助工具与安全防护设施等均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因此姚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对自身损害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舒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本身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不仅没有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而且提供的工具等辅助设施还存在瑕疵,因此舒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姚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定作人,选任了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的舒某进行施工,存在选任人的过错,因此其应就选任的过错对姚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舒某陈某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舒某姚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姚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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