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跟亲戚买安置房后,亲戚不配合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要求其配合办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在强制执行阶段由法院向房管局出具协助执行文书,就可以凭原告单方办理房产证了,一般不需要被告配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协议》是否为刘弟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刘哥有无权利请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关于刘哥、刘弟签订的《协议》效力问题,该《协议》刘弟表示受到刘哥胁迫所签。对此,本院作如下评析:刘弟在签订该协议后,两次收取刘哥支付的房改房购房款和异地增幅面积款;且涉案410房一直由刘哥居住,至今已逾20年;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一直由刘哥保管;刘弟提交刘小弟的证人证言,但刘小弟与刘哥、刘弟系亲兄弟关系,与刘哥、刘弟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予以考量,无法单独证明刘弟受胁迫的事实。综上,刘弟抗辩其受到胁迫,但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刘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刘哥提出异议,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该《协议》,与常情常理不符,因此,一审法院对刘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刘哥、刘弟签订《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协议》约定:“在取得上述两套住房的房屋迁居二个月内双方应有义务及责任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以及房管局办理析产有关手续,其费用共同负担”,现刘哥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涉案房屋的房改房款及异地增幅面积款,且刘哥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双方约定的办理析产有关手续的条件已成就,刘哥依据《协议》主张刘弟应按约定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哥主张确认某房归刘哥所有的诉请,根据协议约定,刘哥取得的是要求刘弟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而刘弟则负有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刘哥名下的义务。在协议所设条件成就后,仍要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涉案房屋方发生物权变动。刘哥据此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