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安置房后起诉拆迁方办理房产证,有两家公司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不影响,两家公司一起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1994年就跟卖家(被拆迁人)签订了安置权益买卖合同,约定买家购买卖家的拆迁安置权益。并由买家亲自跟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买家收楼入住,但20多年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卖家也联系不上了。最终买家起诉拆迁方办理房产证,拆迁方称其是和另一家公司一起作为拆迁人,法院于是追加另一家公司为被告。另一家公司到庭后称对当年的买卖不知情,合同应为无效。法院认为拆迁方有两家公司,是其内部事宜,不影响共同为买家办理房产证。最终判决两家公司一起为买家办理房产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南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共有权人,以案涉房屋未经其同意处分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黎买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某建筑公司和南某公司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某建筑公司亦没有向黎买家披露与南某公司共同作为拆迁补偿方的事实,黎买家对于南某公司是否为房屋产权人无法预见,仅能根据某建筑公司的指引办理相应拆迁补偿手续,故其对于某建筑公司处分案涉房产的权利瑕疵不负有过错,受让案涉房屋亦不存在过错。况且,案涉房屋基于蒙卖家原有房屋被拆迁而补偿给相应权利人,即权利人取得案涉房屋已支付合理的对价。黎买家已取得案涉房屋居住多年,不能登记的过错也不是黎买家造成。故此,南某公司主张某建筑公司处分案涉房屋行为无效的理据不足,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就案涉房屋的权属或处分权问题,是二共有人内部问题,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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