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买房写子女名下,属于借名买房还是赠与?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出资买房写未成年儿子名字。后父亲起诉儿子,要求儿子返还售房款,称当初只是借儿子名字买房。但儿子提交父亲的信,多次表示房子是送给儿子的,最终法院认定房子是赠与,父亲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在未出售前的权属问题以及所涉售房款的归属问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赖父作为赖子的法定代理人,其以赖子的名义签署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房屋登记至赖子名下,赖子经登记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赖父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亦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物权登记,故依法不发生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果。赖父主张其对涉案房屋存在出资、装修、管理等事实,主张其是因规避生意风险借用赖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其自愿出资以赖子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在案涉纠纷产生前其曾作出其为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或与赖子约定其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视为其认可案涉房屋属于赖子所有。而且,在赖子提交赖父出具的书信中,赖父明确表示“那是送给赖子的”、“某房是你的房子”,可充分证明赖父具有将涉案房产赠与赖子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如其陈述其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综上,赖父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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