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把安置房赠与给子女了,还能反悔要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萝字第N0.01××4号)载明被拆迁的广州市黄埔区黄陂公司联和卫生院××号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何母、王父与王儿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双方均确认何母、王父与王儿的户口一直在一起,户口在黄陂公司的范围,故何母、王父将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黄陂公司联和卫生院C栋501号房屋的相关权利赠与王儿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上述《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何母、王父主张上述《公证书》为虚假的,但白云公证处复查查明何母、王父向公证处提交了赠与公证申请表,并签署了赠与公证谈话笔录,对所需办理的公证事项及相关告知均进行了确认。因此,何母、王父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黄陂公司联和卫生院××号房屋被拆迁后,安置房屋交由王儿、龙儿媳占有使用至今,故赠与合同不符合任意撤销的条件,何母、王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赠与合同符合法定撤销的事由,且无证据显示在王儿、龙儿媳占有使用房屋长达4年的期间内,王儿、龙儿媳对此提出过异议。综上,对何母、王父要求王儿、龙儿媳返还广州市黄埔区联合街天鹿花园××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儿、龙儿媳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即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采用登记公示效力,而本案中,案涉安置房目前尚未办理权属证书,故王儿、龙儿媳关于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