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兄弟姐妹侵占了自己的安置房份额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起诉兄弟姐妹分割房产份额或赔偿损失,但是起诉拆迁办是无法胜诉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姐姐取得了所有的安置房份额,原告起诉拆迁办要求重新分配安置房。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认为其应该起诉其姐姐分割房屋,而不是起诉拆迁办。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潘1第二、三项要求北某公司按《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交付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某街X号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事项订立的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亦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原广州市北区小北路某街X号房屋已于1993年由拆迁主体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拆迁,并经拆迁归于消灭,故潘1经生效判决取得的是原广州市北区小北路某街X号房屋权益,而非该房屋的物权权属,其向北某公司主张该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缺乏理据。北某公司作为拆迁实施主体于1993年与潘2签订《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合同双方于2005年经协商一致签订《回迁安置拆迁补偿房屋补充协议书》,自该补充协议签订始,原《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已相应变更,潘1以其占有原广州市北区小北路某街X号房屋权益为依据,主张北某公司应按《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继续履行交付产权置换房屋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求,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潘1该主张实质上是认为潘2无权处分其他权益共有人的权利,而非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行为提出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合同主要是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故无权处分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至于潘1认为潘2无权处分行为造成其损失,不属于本案调处范围。基于上述理据,潘1起诉要求北某公司支付潘1逾期安置回迁的补助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