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厂房租期内与征收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归谁?
张静律师解答:归实际经营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周某租赁集体土地后,在未合法报建的情况下建设厂房,出租给谢某,谢某又转租给陈某。后陈某经营期间遇征收,起诉谢某和周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因当时周某已从拆迁办领取该费用,并已支付给谢某。最终法院判决谢某将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共38万支付给陈某。因周某与陈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陈某要求周某支付费用无法律依据。
判决书节选:
对于陈承租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费补偿合计417844.05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费补偿均属于经营性补偿,根据谢出租与陈承租于2014年11月2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收该厂房,如有属陈承租经营性补偿归陈承租所有,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关于涉案厂房被征收的情况下经营性补偿的归属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且该条款的约定属于合同结算清理条款,故效力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根据谢出租与陈承租的微信沟通记录,谢出租亦均表示同意将政府搬迁费补偿支付给陈承租,故陈承租要求谢出租将收取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费补偿支付给其的诉求应予支持。现谢出租已经从周某处实际领取了涉案厂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费补偿381650.1元,陈承租要求谢出租向其支付381650.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谢出租现实际领取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费补偿金额仅为381650.1元,故陈承租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某与陈承租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陈承租要求周某向其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费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