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购房人不还贷款,是承担贷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开发商就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开发商若是作为保证人代购房人承担了还款责任,也只是想有向购房人的追偿权,而无权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使有合同条款约定也不行。
判决书节选:
星某公司与莫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附件七第二条第4项约定:乙方未能履行向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而导致银行解除按揭借款合同并由甲方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法院认为:针对星某公司上诉主张解除《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问题。因星某公司、莫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之间的银行贷款担保保证合同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星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而莫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莫某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星某公司作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涉案房屋的交付、产权过户及房产证的办理,属于莫某享有的合同权利并非合同义务,莫某不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该合同关系中莫某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莫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致使星某公司依法承担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星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有作为保证人承责后依法向债务人莫某进行追偿的权利。星某公司以莫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理,星某公司基于合同解除而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丧失合法基础,本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