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劳动者离职时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无合法理由不能反悔。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与被告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补偿说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补偿说明》上签名及按指模,结合原告提交《离职申请表》及签收《离职证明》的行为,以上可见《补偿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原告主张是被欺诈、胁迫签署的,但提交的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补偿说明》有关约定,双方已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撤销2021年1月19日签订的《离职申请表》《3500元补偿说明》《离职证明》或认定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